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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全部生產性企業更換由國家核發的國家排污許可證。
省版排污證停發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 第4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排污單位及時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